你會永遠站在正義的一方,還是踩在與罪惡分界的邊緣?
教場,長岡弘樹老師、時報出版社作品。
「2013年 《週刊文春》年度十大推理小說」__第一名
「這本推理小說了不起!」__2014年度。日本編__第二名(寶島社)
「這本推理小說真想看!」__2014年度。日本編__第四名(早川書房)
2014年本屋大賞_第六名。
「警校是個篩子。殘酷的淘汰競爭只為留下,真正合格的執法者。」引自 教場。
身為女性,在不用盡國民義務以及未就讀非軍警學校的情況下,
讓我離篩子好遠好遠。
但人就是這樣好笑,雖然知道那會是很艱辛的一條路,
我還是在轉到Discovery、國家地理頻道播放相關節目(如台灣菁英戰士)時目不轉睛,
邊看邊說著:「好帥!!」
明明播放的是那麼辛苦的操演畫面啊!
舒服的躺在沙發上的我當然可以置身事外的輕鬆評論,
想當然爾,這樣的我時常被閃光譏笑是膚淺。
而事實上我也的確天真膚淺。
教場,寫的是警察學校裡發生的事。
在 東野圭吾老師的 同級生 中我曾提到的公法上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雖早已被揚棄,但我相信在軍警系統中還是存在的。
那種必須服從教官、學長姊命令、出入也有門禁限制、成績不合格就會被退訓的緊繃氛圍,
一開始就讓讀者進入狀況。
接著出現的是本書的中心人物 風間教官。
風間教官這角色讓我想起同樣精彩迷人的D機關/柳廣司(獨步出版)中的靈魂人物,
魔王 結城中校。
結城中校像是鬼魅穿梭在書中,
出現篇幅不多卻擁有壓倒性的存在感。
風間教官雖然同樣態度冷靜處事俐落,
和結城中校比起來還是多了點人味,和我們貼近些。
故事是從警校第98期開始的。
臨檢、偵訊、臥底、搜索、逮捕、水中救援,
條文寫的簡單,
實行上卻有許多眉角要靠自己摸索、等待體會後並吸收為自身經驗的地方。
在種種壓力下,
身為警察之前只是平常人的主角們,
還必須控制住心中各種負面情緒並切實完成任務,
只消一個不小心,引發的爆炸會讓人生從此支離破碎,
教場,就是本這麼特殊又精彩的作品!
寫到最後,我想起十多年前朋友在就讀警察學校時和我哭訴的往事。
當時我們的對話內容已經想不起來了,
但對於朋友可以留在篩子上,成為保護我們的女刑警,
我打從心底為她感到驕傲。
教場,滿分5顆星,白目我給5顆星:)
感謝各位撥冗閱讀:)
另,有關警察臨檢,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有相關說明,供各位參考:)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